司法鑒定范圍 法醫類鑒定 法醫病理鑒定 法醫臨床鑒定 法醫精神病鑒定 法醫物證鑒定 法醫毒物鑒定 物證類鑒定 文書鑒定 痕跡鑒定 微量鑒定 聲像資料鑒定 計算機司法鑒定 環境監測司法鑒定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 產品質量司法鑒定 司法會計鑒定 知識產權司法鑒定 稅務司法鑒定 農業司法鑒定 資產評估司法鑒定 建筑工程司法鑒定 槍彈痕跡司法鑒定 法醫類鑒定,包括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和法醫毒物鑒定。這是根據當時我國司法鑒定的專業設置情況、學科發展方向、技術手段、檢驗和鑒定內容,并參考國際慣例而制定的。 法醫病理鑒定 “法醫病理鑒定”,俗稱尸體鑒定。參考目前國內的有關規定,法醫病理鑒定,是指運用法醫病理學的理論和技術,通過尸體外表檢查、尸體解剖檢驗、組織切片觀察、毒物分析和書證審查等,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鑒定或推斷。其主要內容包括:死亡原因鑒定、死亡方式鑒定、死亡時間推斷、致傷(死)物認定、生前傷與死后傷鑒別、死后個體識別等。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公安部關于《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規定:“勘驗有尸體的現場,必須有法醫參加,尸體檢驗要求做到:詳細檢查死者的衣著情況,尸體的外表現象以及傷痕的形狀、大小和位置;根據需要,捺印十指指紋和掌紋,提取血、尿、胃內容等;對無名尸體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著、攜帶物品和尸體包裝物的特征,進行細致檢查,詳細記載,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紋和掌紋。”法醫病理鑒定主要涉及以下內容:一是確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確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還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時存在損傷與疾病時,要分析損傷、疾病與死亡的關系,對于存在幾種致命性損傷,應確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誰應負主要致死責任。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殺、自殺還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確定死亡原因復雜,常須結合現場勘驗和案情調查進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斷。三是推斷死亡時間,是指人死后到尸體檢驗的時間,推定死亡時間有助于偵查范圍的確定,主要根據尸體現象所見和對生物化學變化的檢測,結合當時當地的氣象條件進行綜合判斷。四是認定致死傷物體,主要是根據損傷的形態、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質,如損傷內的附著物來推定的,或對咬痕、扼痕、捆綁痕、注射針孔以及各種工具打擊痕跡等的性質、形成方式和方法來判斷。五是鑒別生前傷與死后傷,即推斷死者損傷是生前造成的還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損傷后經過的時間。在鑒定中,還可通過骨骼、牙、毛發的檢驗推定死者的性別、身高、年齡、血型等。 法醫臨床鑒定 “法醫臨床鑒定”,俗稱活體損傷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是指運用法醫臨床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鑒定和評定。其主要內容包括:人身損傷程度鑒定、損傷與疾病關系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鑒定、性功能鑒定、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鑒定、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被告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活體損傷的鑒定是以活體為主要研究對象,運用臨床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研究并解決涉及法律問題的人體傷、殘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問題。法醫臨床鑒定主要涉及以下內容:一是損傷程度的鑒定。這是活體檢查中最常見的內容,確定損傷的性質與程度、推定致傷物體與作用方式、估價損傷的預后及可能發生的后遺癥。其中的損傷程度鑒定直接關系到定罪與量刑,民事賠償和治安行政處罰。根據損傷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傷、輕傷和輕微傷。二是傷殘程度與勞動能力鑒定。鑒定時須參考與殘疾程度鑒定有關的法規,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傷殘十級分類法,職業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人身保險傷殘程度分類表等。三是性問題鑒定,檢驗是否被強奸,有無性病傳染,有無妊娠分娩,是否墮胎,確定性功能狀態。四是疾病的診察確定現有疾病與損傷的因果關系。疾病是否由損傷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損傷而加重、惡化。五是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鑒定,詐病是身體健康的人為了達到個人目的偽裝有病,如偽裝肢體癱瘓或偽裝精神病,造作病是故意毀損自己或授意別人毀損自己造成的損傷或疾病。活體損傷鑒定,主要是根據傷病的具體情況選擇應用相應的臨床醫學診斷方法,如采用視覺、聽覺腦干誘發電位、CT、核磁共振、PET等檢查方法,但應當注意的是在法醫學鑒定中被檢查者出于各自的動機,有可能夸大病情或傷情,也有可能隱匿病情或傷情,所以,要以客觀檢查為主,探討各種癥狀,對被檢查者的陳述和癥狀進行審查,才能保證鑒定的客觀、公正。 法醫精神病鑒定 “法醫精神病鑒定”,是指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自我防衛能力、作證能力等)、精神損傷程度、智能障礙等問題進行鑒定。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行政處罰法第26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精神病鑒定的目的在于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判斷有無責任能力。對精神病的鑒定首先是從臨床精神病學的基礎出發,全面檢查分析,確定有無精神病,同時從法律的角度確定犯罪時的精神狀態及嚴重程度和它與犯罪的因果關系兩方面考慮,具體判斷標準如下:一是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一個人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還是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即雖可能有辨認能力但喪失了控制能力,其行為已無法受到主觀意識的支配和控制。三是必須是在發生危害行為的當時處于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間歇期或是疾病緩和期出現危害行為的,因其精神活動已恢復正常,即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五是處于智能缺損狀態,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狀態,應當在一定程度上負刑事責任。 法醫物證鑒定 “法醫物證鑒定”,俗稱人體物證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是指運用免疫學、生物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等的理論和方法,利用遺傳學標記系統的多態性對生物學檢材的種類、種屬及個體來源進行鑒定。其主要內容包括:個體識別、親子鑒定、種族和種屬認定等。在法醫工作和日常生活中需要進行個體識別的情況很多,在尸體方面,交通事故的遇難者、路上突然死亡者或無名尸體、兇殺后移尸案件、碎尸或尸體毀容案件、江湖河海的浮尸、車船及飛機失事遭致多人傷亡、執行死刑時驗明正身等都需要進行個體識別。活體方面,有因年幼失散、拐騙敲詐或追捕罪犯等也要進行個體識別,以確定身份。此外,親子鑒定也是十分重要的,即應用醫學和生物學的理論和技術,通過對遺傳特征的檢驗來判斷所稱父母與子女是否有親緣關系。DNA是細胞基本遺傳物質,通常可通過DNA的分析來判斷親生關系。 法醫毒物鑒定 “法醫毒物鑒定”,是指運用法醫毒物學的理論和方法,結合現代儀器分析技術,對體內外未知毒(藥)物、毒品及代謝物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過對毒物毒性、中毒機理、代謝功能的分析,結合中毒表現、尸檢所見,綜合作出毒(藥)物中毒的鑒定。毒物是在一定條件下,以較小劑量給予時,可與生物體相互作用,引起生物體功能性或器質性損害的化學物。毒物鑒定的意義在于澄清死亡案件的性質,在法醫檢案工作中,常遇到突然死亡、死因不明的案件,通過法醫毒化分析,區分是中毒死亡還是因病猝死。毒物,廣泛地說還包括毒品,是指某些物質,其少量進入人體或者動物體后,被體內消化產生物理反應或者化學反應,侵害機體的組織和器官,破壞機體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功能障礙、組織損傷,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的那些物質。根據毒理學原理,毒物可分為腐蝕性毒物,如硫酸、鹽酸、硝酸、苯酚、氫氧化鈉、氨及氫氧化氨等;毀壞性毒物,能引起生物體器質損害的毒物,如砷、汞、鋇、鉛、鉻、鎂、其他重金屬鹽類等;障礙功能的毒物,如阿托品、可卡因、甲醇、安定藥、苯丙胺、氰化物、亞硝酸鹽和一氧化碳;農藥,如有機磷、有機氮、百菌清、百草枯、溴甲烷等;殺鼠劑,如磷化鋅、敵鼠強、殺鼠靈等;有毒植物,如烏頭、鉤吻、曼陀羅、夾竹桃等;有毒動物,如蛇毒、河豚、蟾蜍、蜂毒等;細菌及霉菌性毒素,如沙門菌、肉毒、葡萄球菌、黃曲霉素、黑斑病甘薯等。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毒物的鑒定問題,一般在投毒、自殺、意外中毒、走私、吸毒、販毒、種毒等案件中,會遇到毒物的鑒定問題。毒物鑒定首先要詳細了解中毒經過、臨床癥狀、尸體解剖所見、檢材的種類和數量等,通過對毒物分析,來判定是否中毒、是否是中毒死亡、是何種毒物、通過何種途徑、何時進入體內引起中毒的。 物證類鑒定 物證類鑒定,包括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和微量鑒定。 文書鑒定 “文書鑒定”,是指運用文件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文書的筆跡、印章、印文、文書的制作及工具、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進行鑒定。文書,是指公文和書信,但在實際辦案中作為證據的文書往往超出了公文和書信的范圍,如車票、船票、飛機票、發票、收據、人民幣等,其內容的真偽及制作方法都需要進行鑒別。文書鑒定是對案件中涉及的文字書寫、文字制作、文書物證反映的具體內容、文書的制作方法、文書的真假等有關問題的分析、鑒別、認定等活動。文書鑒定不僅在分析案情、縮小調查范圍、明確案件的調查方向、認定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可以提供證據。文書鑒定包括筆跡鑒定,偽造、變造文書鑒定,打印、復印、印刷文書鑒定,文書物質材料鑒定,文書制作時間鑒定。筆跡是書寫人利用筆或其他書寫工具,寫在紙張或者其他材料上,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特征的一種文字符號。由于每個人生理特征、心理因素和學習寫字時的方式、方法、環境、條件的不同,由這些因素所決定的書寫習慣也不相同。筆跡鑒定的主要目的是,確定遺留在文書物證上的字跡是否為某人所留,以及確認遺留在不同地方的字跡是否為一人所寫。偽造、變造文書是指按照一定真實的樣本,或者根據個人的特殊需要,利用各種技術方法設計、制造的文書,或者采用挖補、擦刮、改寫、填寫、消退、改換、拼接等手段,對真實文書進行的偽造。在司法鑒定中,經常遇到的偽造文書有偽造護照、身份證、有價證券、人民幣、外幣、介紹信、票據等。對文書的鑒定主要通過對檢材與真樣的比照檢驗來進行,要比較制作版型,還要從版面內容如圖案、文字、印文、底紋、印刷油墨、紙張以及防偽材料等方面來進行鑒別。為了更好地觀察和比較文書中的一些細小特征,檢驗人員需要借助顯微鏡、比對投影儀、紫外線燈或其他專門鑒別儀器進行鑒別。可疑文書被確定為偽造的之后,有時還需要進一步確定具體的偽造方法,為偵查提供方向,為抓獲犯罪嫌疑人提供線索。隨著辦公現代化的發展,電腦、打印機、復印機等已廣泛運用于人們的日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中。目前,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已開始對制作文書的打印機、復印機進行認定。在案件調查中,對文書物質材料的鑒定,對確定偵查方向,縮小偵查范圍,查緝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意義。文書物質材料是指制作文書所使用的紙張、墨水、油墨、印油等材料。 痕跡鑒定 “痕跡鑒定”,是指運用痕跡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有關人體、物體形成痕跡的同一性及分離痕跡與原整體相關性等問題進行鑒定。運用槍械學、彈藥學、彈道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槍彈及射擊后的殘留物、殘留物形成的痕跡、自制槍支和彈藥及殺傷力進行鑒定。痕跡是指由于人、動物或者其他物體的運動,在物質性客體上形成的物體的移動、物質增減、形態結構改變等物質性變化。現在痕跡鑒定仍然在各種訴訟活動中廣泛運用,幾乎所有的現場都會涉及痕跡的鑒定問題。在訴訟活動中,最常見的痕跡鑒定主要有指紋鑒定、足跡鑒定、工具痕跡鑒定和槍彈痕跡鑒定等。指紋是指手指上的乳突線花紋。指紋具有人各不同,觸物留痕、排列規律和終身不變的特征。由于指紋上布滿了汗腺并不斷分泌著汗液,往往還從其他物體上沾有油脂、油漆、灰塵、血跡等,當其接觸物體時,就必然留下指紋,而且指紋的穩定性非常突出,一旦形成,終身都不會改變。指紋在訴訟中有“證據之王”的譽稱,通過指紋鑒定可以直接認定遺留指紋的個人。近些年來,雖然一些作案人反偵查意識增強,但隨著計算機、激光等高科技儀器的發展和運用,指紋發現、顯現、提取和比對技術也有了飛躍,大大提高了指紋在司法活動中的證據作用。在刑事訴訟中,通過對指紋的分析和識別,可以為分析案情、為串并聯案件,以及為認定犯罪嫌疑人提供方向和證據。足跡是人們在站立和行走時,與地面或其他承受面接觸形成的腳掌或鞋、襪等形象痕跡。足跡是刑事案件調查中經常使用的一種重要物證。足跡有兩大類特征:一是足跡的形象特征,即單個足跡所反映的赤腳、鞋或襪外表結構特征;一是足跡的步伐特征,即單個或成趟足跡,反映人的行走習慣規律的特征,這些特征是經過長期練習和反復實踐形成并固定下來的,由于性別、年齡、身高、體重、職業、步行姿勢等各種因素的不同,每個人所反映出的步伐特征也不一樣。通過對足跡的分析鑒定,可以判斷人的身高、年齡、體重、走路姿勢等,還可以分析遺留的時間、作案人逃跑的方向等,在條件較好時,通過足跡循跡追蹤,或將足跡作為警犬嗅源,直接抓獲或認定犯罪嫌疑人。工具痕跡是指利用工具破壞物體或者打擊人體時,在物體或人體上形成的痕跡。工具痕跡是犯罪現場上最常見的一種痕跡,作案人使用改錐、鉗子撬門壓鎖、剪切障礙物都會留下工具痕跡。通過對工具痕跡的分析、鑒定,可以確定作案手段,分析作案人的個人行為特征,為案件性質的確定,為偵查方向的確立提供證據。槍彈痕跡是指槍支在發射子彈的過程中形成的痕跡。它包括留在彈頭、彈殼上的痕跡以及射擊附帶痕跡。子彈在擊發時,通常要經過裝彈、射擊和排殼3個過程。在機械作用和彈藥燃燒后產生的強大壓力之下,彈頭、彈殼與槍支機件會產生強烈摩擦,從而在彈頭、彈殼上形成反映槍管內壁、彈匣口、擊針等形象痕跡。在子彈被擊發時,伴隨著彈頭穿射目的物,從槍管噴出的槍油、未燃盡火藥、煙垢等微量物質,往往會附著在彈殼壁內部和目的物的彈頭入射口表面,這些微量物質就會形成痕跡。通過對槍彈痕跡的分析,可以判斷發射槍支的種類,認定發射槍支;還可以判斷作案人的射擊距離、射擊角度、射擊順序,確定案件的性質,為偵查提供方向。 微量鑒定 “微量鑒定”,是指運用物理學、化學和儀器分析等方法,通過對有關物質材料的成分及其結構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對檢材的種類、檢材和嫌疑樣本的同類性和同一性進行鑒定。在現場或其他與案件有關地點,提取到的各種量小體微的物質,都有可能成為微量物證。在當今刑事犯罪中,作案人作案手段和方法日益狡猾,事前精心策劃、事中處處偽裝、事后極力破壞,在犯罪現場很難提取到明顯的痕跡物證,由于微量物證具有體小量微,在現場容易留下,但不易被注意的特點,往往使作案人不能破壞或偽裝。隨著現場勘查技術和微量物證分析技術的快速發展,微量物證的范圍及作用正在不斷擴大。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微量物證鑒定有爆炸殘留物、射擊殘留物、縱火物證、泥土、灰塵、粉塵、玻璃或金屬殘渣等物證的鑒定,還有纖維、紡織品、塑料、橡膠、油脂、涂料等物證的鑒定。 聲像資料鑒定 聲像資料鑒定,包括對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圖片等載體上記錄的聲音、圖像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進行的鑒定和對記錄的聲音、圖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或者同一認定。 “聲像資料鑒定”,是指運用物理學和計算機學的原理和技術,對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圖片等載體上記錄的聲音、圖像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進行鑒定;并對記錄的聲音、圖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或同一認定。 聲像資料以其記載的信息起證明作用,但在很多情況下,需要通過鑒定才能揭示聲像資料記載的信息與待證事實的聯系并使之發揮證明作用。如錄音資料可以證明人在有關事件中用語言表達的思想內容,錄有嫌疑人在電話中勒索錢財的聲音內容,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明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明。對聲像資料的鑒定主要是鑒定聲像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以及對聲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和同一的認定。認定種類的鑒定,其鑒定只表明檢材與樣本種類屬性相同,或單獨確定被認定客體的種屬范圍,不能肯定認定客體與被認定客體的同一關系。認定同一的鑒定,是運用物理學和計算機學的原理和技術,確定與案件有關的具體物的同一。根據聲像資料在案件中記錄下的反映有關客體特征的信息與案件發生后搜集到的作為樣本的聲像資料進行比較可以認定具體的人、物和有關情況。如在利用錄音資料作為證據時,可能需要證明錄音資料中的聲音是否為某一特定的人所發出的問題。由于每個人說話時都有自己的語音習慣特征,并可通過錄音資料反映出來,通過鑒定可以認定錄音資料的具體內容是否為某一特定的人所說,從而為案件的調查和審理提供依據。聲像資料記載的信息主要是以電磁方式或通過電磁方式轉化為其他方式存在的。具體的記錄方法有很多種,鑒定時需要根據具體記錄方法保存信息的規律進行分析,找到有證據價值的信息,這種分析經常需要借助于一定的儀器設備,如要分辨模糊的錄音材料中的語音信號或模糊錄像資料中的圖像信號就需要一定的語音或圖像處理設備去除背景噪聲等。 實際中使用的聲像資料經常是經過復制的,利用一定的設備可以在復制的過程中對復制的信息進行刪除和修改的處理。聲像證據是否被復制修改對其證明力有重要影響,也是審查聲像證據可靠性的重要方面。以錄音資料為例,除了由于技術條件所限未記錄下有意義的信息或無法分辨記錄內容的情況外,原始的錄音一般能夠真實地反映實際中有關聲音的情況。未經編制而復制的錄音資料,根據復制的方式不同,可能有不同程度的失真。失真程度嚴重時,會影響到對其內容的分辨,甚至失去證據價值。但在一般情況下,復制的錄音資料能真實地反應實際情況,采用數字信號記錄并復制的錄音資料,可以多次復制而不損失任何有用的信息,如果是經過編輯后復制的錄音資料,雖然其中包含有價值的信息,但錄制的內容可能被人為改變而不能反映事件發生時的真實情況,其證明力將會大大降低。對于錄音資料是否曾經過編輯,可以通過鑒定解決。 計算機司法鑒定 計算機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計算機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運用計算機理論和技術,對通過非法手段使計算機系統內數據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統正常運行造成的危害行為及其程度等進行鑒定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環境監測司法鑒定 環境監測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環境監測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部門、行業標準以及有關環境科學知識,對影響環境的物理指標、化學指標和生態系統等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區及直轄市等地方政府頒布的工程造價定額標準,針對某一特定建設項目的施工圖紙及竣工資料來計算和確定某一工程價值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產品質量司法鑒定 產品質量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產品質量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依據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部門、行業標準以及相關科學技術知識對某一特定產品的質量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司法會計鑒定 司法會計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司法會計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運用會計學的原理和方法,通過檢查、計算、驗證和監證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它會計資料等財務狀況等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知識產權司法鑒定 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知識產權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根據技術專家對本領域公知技術及相關專業技術的了解,并運用必要的檢測、化驗、分析手段,對被侵權的技術和相關技術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進行認定;對技術轉讓合同標的是否成熟、實用,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標準進行認定;對技術開發合同履行失敗是否屬于風險責任進行認定;對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以及其他各種技術合同履行結果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有關法定標準進行認定;對技術秘密是否構成法定技術條件進行認定;對其他知識產權訴訟中的技術爭議進行鑒定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稅務司法鑒定 稅務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稅務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依據國家有關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科學技術知識,對涉及訴訟的納稅數額等有關稅收方面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農業司法鑒定 農業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農業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運用生物科學、農業科學等專業知識對涉及訴訟的農業專門技術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資產評估司法鑒定 資產評估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資產評估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依據國家的規定和有關資料,根據特定的目的,遵循適用的原則,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按照法定的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資產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建筑工程司法鑒定 建筑工程司法鑒定是指依法取得有關建筑工程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受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托,運用建筑學理論和技術,對與建筑工程相關的問題進行鑒定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其主要內容包括:建筑工程質量評定、工程質量事故鑒定、工程造價糾紛鑒定等。 槍彈痕跡司法鑒定 槍彈痕跡,包括彈頭、彈殼、彈孔、著彈點、附著物及槍支發射后的特有痕跡。根據彈痕和火藥痕跡可以判斷射擊的距離和方向。根據彈頭、彈殼痕跡可以判斷槍支種類和認定發射的槍支。根據射擊痕跡、彈頭、彈殼分布的位置,可以判斷罪犯在作案現場的活動情況。 |